武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追讨抚养费代理词
来源:武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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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佳路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开庭审理,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支付其拖欠的12600元抚养费。

2006117,被告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但从协议离婚至今,被告只支付了女儿两个月的抚养费,共计400元,此后始终未支付抚养费,截至本案立案之时共拖欠抚养费12600元。

庭审中,被告提出曾让原告之母搬走了部分家具、家电以冲抵抚养费。首先,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之母曾搬走了家具、家电等。其次,即使原告之母曾搬走了部分家具、家电,双方也没有以此冲抵抚养费的协议存在,该部分家具、家电只是双方离婚财产的分割,与子女的抚养费无任何关系。因此被告的该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被告主张部分抚养费已过诉讼时效,但小孩的抚养费请求,则是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财产利益请求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亲属关系密切相关,其中虽有债权的内容,但判断这类财产利益身份权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必须以是否涉及公序良俗为标准。抚养费,关系到人的生存,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生存权系基本人权,在生存权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的请求权是一种维持生存权利的救济性请求权,该种请求权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所诉,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抚养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拖欠子女抚养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

二、原协议中抚养费过低

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悉心抚养女儿,努力保持女儿生活质量不低于离婚前水平,为此原告之母倾其所有,几乎没有攒下任何积蓄。现在孩子已经上学,从现实的角度看,城市中一个孩子除了吃、穿、住、行、娱乐、看病等等开销外教育费用也非常昂贵,孩子除了正常上学外,还要参加各种兴趣班,再加上物价的逐年走高,原离婚协议约定的200元抚养费只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保证女儿的正常生活水平。

三、应将抚养费增至每月1200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被告的收入证明,该证据表明被告每月的收入达4300元左右,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拿着如此的高工资,却只承担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显然是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1200元即合情合理,又有法律依据。

四、法院的判决应体现对道德的指引

被告身为人父,拿着高工资却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多年来很少看望自己的子女,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该行为不单单应受到法律的谴责,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指引社会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法院的判决应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对此种违背道德的行径法院应在判决中体现出对该行为的否定与惩戒。希望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不单单是一个孩子的胜诉,更是社会道德的胜利。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武建锋

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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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武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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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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